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

2024-04-27

1.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可以取公积金吗
如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

2.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由本人前来办理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
②购买非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财政收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正式的质监报告等修房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①退休的,应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单位协助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为本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住房抵押或经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
受委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有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的个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个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
4、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5、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提供未婚证明;
2、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开发单位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以及其他委托人要求的相关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权属证; 
3、自建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按年初审定的计划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市级和各县市办事处的年度贷款规模计划。
第十条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一年之内确实有新的购房需求,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当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每笔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35%。月工资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款×70%。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限额。
上述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最长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最长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能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笔贷款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委托人应当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委托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委托人委派信贷员对申请人贷款进行调查,并如实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真实;
2、借款人信誉情况;
3、抵押物价值情况。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结借款手续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贷款凭证,委托人将款项划入指定的帐号。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各县市办事处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贷款年限]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
[(1+月利率)12×贷款年限-1]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部分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房产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时,借款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的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该商品房开发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为购买其房屋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向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贷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之日止。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借款人不得随意退还或置换借款人所购房屋。
委托人在业务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贷款金额的10%向委托人交纳阶段性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后,向委托人提出解付保证金申请,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解付相应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其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经过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抵押,并负责维修、保养。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三十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放弃继承遗赠的,委托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建、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7、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有明显遗漏或易查出的错误没有补充、核实、纠正,造成放贷失误的,负责追回贷款,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委托方将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原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3)30号《关于加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实行按宗收费,综合收费(含评估、抵押、凳记费,其分配比例由各县市房管局确定)标准为120元/宗。”因此,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综合收费120元/宗(含评估、抵押、凳记费)。
 

3.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可以提取,属于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
但分两种情况:
1、换工作单位,但所在城市没变,公积金账户可以由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某些城市间也可以进行公积金账户转移),这样是不用也没必要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的。
2、换工作单位,但因地区变动,无法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可以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

具体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时需携带的手续各地可能不太一样,
你可以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一般包括:
(1)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协议书或证明材料;
(2)本人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
本人在百度的回答皆属个人意见,因本答案造成的后果本人概不负责!
本人在百度的本次回答亲查撰写,其他回答如有类同,纯属抄袭!
本人在百度的本次回答如您满意,诚请您采纳最佳,谢谢!
本人在百度的本次回答您不满意,诚请提宝贵意见!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4.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为您提供公积金提取程序如下,供您参考: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可点击“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查看,同时关于公积金的更多疑问,可致电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的800J金融中心,电话87284190

5. 提取公积金问题.


提取公积金问题.

6.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首先我要说的是公积金是属于你个人的 你交的部分是你的 单位出的部分也是你的 那是你的钱!!!
提取的时候即使是公司财务代办 钱也是打到你的个人卡上(我们这都打银行卡上 一定是要本人名下的卡!)你自己保管好自己卡的密码就好了(如果告诉财务或者代办人 后果。。 你懂的)
如果是购房名义提取(买房子一年以内),基本上可以提取你个人帐户里的不超过首付金额的钱 就是说你公积金个人帐户里有10万左右 你买房子首付(全额付款也可以)付了9万,那你只能提取9万;如果付了15万,就提取10万(一般会留零头,帐户里不会没钱的)
至于公积金卡 我们这不用这东西 我们倒是有存折 但是我们系统里都有信息 也不需要客户提供存折什么的 系统里都看得见的说(当然如果是别的系统的,比如煤炭系统 铁路系统的可看不见,不是一个系统的)
像你说的这样情况 我认为不会收回 没必要 因为你一旦辞职然后不交 你原单位的人要去办理封存手续,然后你本人提取(提取理由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候提取就是全额提取了,利息也会算给你的,单位代办也是可以的,但是手续会复杂;本人带上公积金中心需要你带上的材料自行办理比较快)

7.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8.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办理公积金提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有差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二、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契约》,;
          2、契税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4、首付款资金监管凭证或发票;
          6、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
          7、身份证,户口本;
          8、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职工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单位核实    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审 批    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办理审批。       
          (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手续。
          (五)、有的地方规定公积金提取由单位统一办理,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转到单位账户,由单位将资金打到个人账户。
    四、提取时间视情况而定,提取的人少,资金充裕,审批需要三--五个工作日即可;提取的人多,一般采取排队轮候制,轮到你才可以提取。
    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有的规定是贷款总额,一般精确到百位,不四舍五入。你的公积金应该可以全部提取。
    六、如果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话,建议办理此项业务,以减少利息支出,具体操作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