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2024-05-20

1. 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110条的理解: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

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2. 合同法110条规定....

你理解的有偏差

110条原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该条规定的是违约责任及除外情况,提到非金钱债务其实是和金钱债务相对,非金钱债务其实就是行为,即该合同之债的内容是行为.

一般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给付,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履行

3. 合同法第110条

张三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张三在2年内没有向李四主张债权。那么诉讼时效就消灭了,这里我说下,诉讼时效经过,消灭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胜诉权消灭。但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权)还是存在的,只是不享有法律的保护了而已。这个跟合同法110条,没有多大关系的啊!

合同法第110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第110条及释义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0条的立法意图是: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5. 合同法110条第三款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按现行法律规定,尚未对“合理期限”进行详细规定,具体请等待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权威解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110条第三款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6. 合同法第110条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是什么意思

要把这一条和合同法109条联系起来理解。109条规定的是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就是指以 一定金额的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金钱债务不产生履行不能的问题。110条规的是非金钱债务的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继续履行。所谓非金钱债务就是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例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你买了别人的房子,卖房子的人对你承担的是给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就是非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履行,合同法110条就是规定的这个意思。

7. 合同法第110条和第107条,这两个法条都是说违约责任的,但是违约是否能导致合同直接解除呢?

合同解除是有相关规定的,如:
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2.迟延履行 3.预期违约 4.根本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权(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④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双方+无赔偿损失)
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
(1)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2)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3)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4)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5)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6)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合同法第110条和第107条,这两个法条都是说违约责任的,但是违约是否能导致合同直接解除呢?

8. 对比合同法109和110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09说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110说的是合同权利的排除情况。110主要内容在于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