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案例分析(因涉及文件,材料是我自己翻写的)

2024-05-09

1.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因涉及文件,材料是我自己翻写的)

1、自首就不说了。
2、既然是公司怎么会没有工商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不是公司吧。是否单位犯罪有很多条件,如果公司成立就是为了犯罪,那不会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估计你这个是个人犯罪。同意你的观点。
3、二个头目,那两个人都是主犯。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共犯都对所有结果负责,因此不存在分摊责任问题。
4、被害人损失除了被害人报案外,会综合其他证据一起考虑的,比如电子证据,转账记录等等。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因涉及文件,材料是我自己翻写的)

2.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7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35岁(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地区以贩卖假古董为业。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桥见赵某某与张红军在摆摊卖“古董”遂上前询问。张红军、赵某某谎称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后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制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红军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狮子。后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艺院做鉴定,证实所买物品均为假货。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应邀再次到朱昌火家卖假古董时被群众抓获。后朱昌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玉海、鲁兴红、温超远、冀克刚证言,被害人朱昌火陈述,物证照片,文物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昌火。
  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欺骗被害人,且只卖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赵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伙同他人以仿古制品骗取他人钱款,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亦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对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故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军
  审 判 员 宋 磊
  代理审判员 马惠兰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慧娟

3.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第一,不构成诈骗罪,金额太小还有合同在手。未还款的纠纷应当按民事纠纷来处理 。
第二,学校更无权勒令退学。因为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无关。这是该同学的个人民事行为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电脑公司只是说说罢了,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因为电脑要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也只是民事立案。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4.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本律师也有一些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本律师会写一些自己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也会挑选一些关于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希望你们不要实施诈骗,也不要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万一身边有亲朋好友涉嫌诈骗,在持续的关注后,也知道如何应对(其实,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本律师,哈哈)。
  
 闲话少絮,直入正题。
  
 我国刑法中,涉及诈骗的条款不少。例如,金融诈骗罪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等。此外,还有合同诈骗罪。本系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面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可以看出,非常简单。该条款简言之,就是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或者无期。同时处以财产刑(并处罚金,最后一档可能会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以后涉及了再逐一解析。
  
 该条款最重要的是“诈骗公私财物”六个字。公私财物好理解,简单理解为公家或私人的财产即可。这六个字中,最难理解也是最容易形成争辩的是“诈骗”两字。即,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或者,专业的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各种说法均有,大同小异,本律师认为最精准的表述是 “(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
  
 通过上面的非常精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但要看嫌疑人的行为,还要看被害人的行为。判断嫌疑人是两点: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直接据为己有);二,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有没有骗人家)。判断被害人有一点,即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基于错误的认知(被害人把财产给嫌疑人,是因为被骗了)。
  
 基本所有的诈骗罪的案件,法官均应按照这三点来审的,辩护人(律师)也都应按照这几点来辩的。但实际上,很多法官或者辩护人只局限在前两点,就是看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律师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欠缺的,为什么我认为不对,下面会提到。
  
  (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说,嫌疑人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其实一种针对主观想法的判断。主观想法很难判断。比如,有人和你说,我想你了,你其实难以准确的知道他(她)说的是真实的想法还是在忽悠你。你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受或者对方的客观行为来认定他是不是忽悠你。当然,认知很可能出现偏差。在法律层面,对于别人的主观想法的认定,一定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有个非常经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阐释这个问题。 
  
  有个人拿了一沓百元的假币,在一条街上买东西。在第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5  元。数分钟后,在第二家店买了一盒口香糖,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0  元。然后又在第三家店买了一盒烟,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80  元。如此数家店之后,被识破后报警被抓。关于此人是不是“故意”使用假币,大家很容易就会有一个判断。此人可以解释,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币,我就是正常购物。但此说法难以解释其行为。如不知道是假币,为啥不在一家店买齐了。即便就想换几家点买,第一家店用了整钱后,此后的店用零钱购买就可以了,为啥还是用整钱。这样的行径,大家很容易判断出,其就是“故意”在使用假币。这个案例中,是不是“故意”,就是针对主观想法的一种判断,基于这个人这样的行为,大家是可以判断出他就是“故意”的。(如果是实际的案例,辩护人一定不应该在这样的一定输的细节辩论,应该找其他的辩点)。 
  
  关于诈骗罪中,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认为道理也是一样的。既然想认定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公诉人(检察官)就要以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举证。如,编了理由拿了钱之后,微信拉黑了,是否就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不一定。微信拉黑了,电话还能联系啊。如果微信、电话都拉黑了,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还是不一定。如果给钱的时候就知道家住哪儿,上班在哪,活动范围在哪,那还可以非常容易找到的。不能直接这样认定。(后续案例分析时会提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一个点,其实是实际案子中最容易形成争议的点,很容易形成很好的辩点。有些人骗钱不想还了,但有些人没想过骗钱不还,就是想着先用一下,用完再慢慢还。刑事犯罪,讲究罪责刑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干了什么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人家没想着干那样的事,让人承担那么严重的后果;或者干了很轻的事,让人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二)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实很容易证明。只要看两人当时怎么沟通的,有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就可以。这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证明,证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证明。以后遇到了再分析。 
  
 (三) 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被害人是不是基于嫌疑人的诈骗,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点。而这个点,在实际中,常常被法官或同行忽略。这个表述可能有些人看不懂,换个说法是,我是骗了你,但你给我钱款可能并不是因为我骗你。如果这样,本律师认为肯定不能认为嫌疑人诈骗罪既遂。 
  
  举个例子,一个年轻的帅哥(美女),一本正经的骗一中老年高知异性说,我是秦始皇(或武则天之类),我一直活到现在,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以后给你什么什么回报。中老年高知异性一听,内心  OS  “  傻x  ”。  但一看,小帅哥(美女)很好看,自己又空虚无聊寂寞冷,就逗逗他(她)玩吧。不就一点钱吗,给。类似的情况很多,本质就是“被害人”给嫌疑人钱款根本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基于其他的目的。如此情况,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吗?本律师认为不能。 
  
  这个点,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容易形成辩点。 
  
  这次就分享到这,未完待续。

5.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若能排除该同学有钱不还的情况。则该行为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务纠纷问题,不构成诈骗罪,向学校通告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勒令退学处理是他们的权利,学校是否按照勒令退学处理学生是学校的权利。
基于排除该同学有钱不还的情况,分析下为什么不够成诈骗罪。
该同学没有更换联系方式,并按期支付了前半年的货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故意逃避债务行为,应当属于合同履行能力不足,偿还能力有问题。该租赁公司可以分期合同起诉该同学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或者补齐所欠货款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至于要求学校勒令退学处理,那是他的权利,但他的要求,不代表学校会做,而且这是普通的纠纷,学校一般连处分都不会给。 


但切记一点:一旦让租赁公司找到是学生有钱不还,那么极容易被推定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往诈骗罪上靠也不是一点可能都没有。

急!关于诈骗罪案例分析。

6. 诈骗罪的材料如何写

涉及诈骗罪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案发经过以及线索部分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网购被骗怎么能追回
网购被骗追回的方法:马上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等,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有: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
三、抵押别人车辆算不算诈骗
首先要明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骗取财产的目的;其次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是故意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意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那么针对抵押别人车辆这一问题,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骗取钱财假借他人车辆进行抵押,对抵押权人隐瞒了真相,骗取财产数额较大并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则构成了诈骗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7. 诈骗犯罪案例解析2

例2-骗盗西服案: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
  
  
 
  
 张明楷教授观点: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本案中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所以,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受骗者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

诈骗犯罪案例解析2

8. 简述诈骗罪量解书

诈骗罪谅解书起以下作用: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