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的类型

2024-05-20

1. 中介组织的类型

中介组织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①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等;②促进市场发展并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商标事务所、企业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结算中心等;③调停市场纠纷,保证市场正常运作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所、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查机构等;④沟通市场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如经纪公司与经纪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⑤自律性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

中介组织的类型

2. 中介组织的类型

您好,(一)中国中介组织的分类中介组织的划分标准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形式、提供服务产品的特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自律性行业组织主要是由企业单位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目的是通过制定行业发展准则,规范内部企业间的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主要职能是维护工商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投资导向、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协调对外经济交流和贸易活动;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议;协调厂商关系,调解商务、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实行集体自律,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2.法律、财务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这类中介组织的特点是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提供特定的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稳定。主要职能是,评价和审查企业的行为,监督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反对欺诈,并调解市场红纷【摘要】
中介组织的类型【提问】
您好,中介组织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自律性行业组织 2.法律、财务服务机构【回答】
您好,(一)中国中介组织的分类中介组织的划分标准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形式、提供服务产品的特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自律性行业组织主要是由企业单位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目的是通过制定行业发展准则,规范内部企业间的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主要职能是维护工商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投资导向、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协调对外经济交流和贸易活动;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议;协调厂商关系,调解商务、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实行集体自律,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2.法律、财务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这类中介组织的特点是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提供特定的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稳定。主要职能是,评价和审查企业的行为,监督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反对欺诈,并调解市场红纷【回答】

3. 市场中介组织的介绍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的介绍

4. 市场中介组织的简介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性机构,有的还具有官方色彩。它们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 市场中介组织的职能

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将中国中介组织的职能分为服务、沟通、监督三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这三个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发展,中介组织的作用和服务范围也会不断扩展,由起初主要提供单一的服务,发展到如今提供法律、会计、信息、咨询、结算、培训、经纪等等。     二是沟通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沟通的领域越来越宽,渠道也日益多样化。正是由于中介组织的不断完善,使得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个人与单位、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联系变的更加便利和通畅。     三是监督职能日益加强。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作用逐步被认可,其“经济警察”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特别是在监督企业行为,调节市场纠纷,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监督职能较强的中介组织主要包庇消费者协会、商品检验中心、质量检验所、计量检查所等。这些职能过去大多在政府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由中介组织承担。因此,这类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相对要更密切一些。     公正性是中介组织必须具备的素质。近年来,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中介组织本身,为了使中介组织的公正性得到较好的体现,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尤其是中介组织内部,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坚持客观性、公正、公平、公开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市场中介组织的职能

6. 中介机构的分类

 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tion)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原《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新《证券法》取消了这种划分,而是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限额。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1.在资产管理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在人员管理上,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6.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有关措施。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集中登记包括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等证券账户管理登记,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抵押、冻结以及法人股、国家股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等。存管包括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证券存管与转存管,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结算服务指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清算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与解散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证券的登记与存管证券登记是依法确定证券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包括确定当事人对证券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失。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台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四)证券的结算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成交之后对买卖证券双方应收或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计算核定,并转移证券和资金的行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结算两个方面,在证券交易成交后,卖出方卖出的证券应划转到买人方的账户上,同时将买入方买入证券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划转到卖出方的账户上。对实物证券交易的结算,需要对证券进行清点、鉴别,并在买卖双方之间交付,对记名证券上所载持有人姓名还须进行更改。对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电脑记载的有关数据资料作出更改。证券结算有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方式。逐笔交收是每成交一笔证券交易,就进行一次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净额交收是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收期限,到期时,对买卖双方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清算,得出应收应付净额,然后进行交收。采用逐笔交收方式可防止风险积累,但过于烦琐,一般适用于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采用净额交收方式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般适用于以小额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多证券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上述财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制度1.做好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2.要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1)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2)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3.保存原始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4.设立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人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人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四、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鲥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三)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 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主要任务是承担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业来承担的事情,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尽管市场机制已被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灵”的时候,例如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像国防、司法及其他纯公共产品,只能通过非市场的公共决策程序来表示,而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表示;垄断市场的存在导致某些产品或劳务的供应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不能调节外部经济效应,纯粹地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控制对社会有害的生产活动,也难以鼓励对社会有益的生产活动等等。市场的缺陷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理由。但是,政府干预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一方面,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方式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同时其行为目标也不一定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可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与组织管理上的局限性,政府活动范围如果超出了制止“市场失灵”所需的必要程度,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的主要作用是:1、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引导企业合理发展,为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中的改组、改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界定产权。中介组织作为社会服务性组织,可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功能,达到为企业服务、为全社会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目的。2、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由政府转移出来的执行性行为,特别是政府转变职能后,需要有一个能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中间层次去承载监督和管理等纯执行职能。这类中介组织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帮助市场了解企业,为企业信誉提供佐证;为外商提供企业的咨询信息、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3、市场中介组织是超然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以独立性、客观性、技术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因而它具有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公正鉴定的独特功能。如招投标、拍卖行、评估行、公证事务所。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控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帮助企业处理日常财务业务、税收代理、培训人员;中介组织可以沟通政府与民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可以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4、市场中介组织可以起市场调节作用。这是市场中介组织中的重要功能。它按照市场运行规范,联系资金、技术、物资、劳务、信息等要素的供给和需求;维护社会各方的权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监督企业活动,促进企业更好的经营。这类组织如经纪代理行、交易所、估价行、物资配运公司、技术转让公司、报关、期货等,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也是市场运行过程中极为活跃的组织要素。总之,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了润滑剂、助推器和桥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服务,疏通了渠道,消除了障碍,打破了限制,使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有限资源的过程更为协调、有效。由于有了市场中介组织的积极活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可以加快交易进程,节约社会劳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和管理决策的效率。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门类齐全、行为规范、配套协调、服务质量高、充满活力与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市场中介组织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非官方社会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

8. 中介服务的中介行业分类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种中介服务,如典当、拍卖、旅行社、物业管理、担保、会展服务、产权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其中,以上分类的第(一)到第(十一)类和第(十四)类属于盈利性中介服务类,第(十二)类和第(十三)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除外)属于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