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2024-05-18

1. 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工程”是“跨世纪园丁工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建设一支高质量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现就实施“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2. 南京市教育局颁布的教师八要八不准内容是什么?

一、“八要”守则

   (一)要遵规守纪,依法执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要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做到廉洁奉公,甘于奉献。

  (五)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促进,不封锁信息资料,不压制诋毁同事,不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集体荣誉。

    (六)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热爱和关心所有学生,善于研究并正确引导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自觉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公正评价学生,为学生创设平等的学习和发展空间,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七)要尊重家长,平等待人。积极开展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正确指导家庭教育,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待人接物不以个人好恶和关系亲疏为标准,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八)要终身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八不准”守则

 

    (一)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要包括: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不因个别学生的错误处罚全体学生;不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拆看学生信件和个人私密日记。

    (二)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主要包括:不得动员或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不对学生搞收费性辅导;不在学习时间以外擅自给学生集体补课;不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职或兼课;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等。

    (三)不准以教谋私。主要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其它商品;不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等。      

    (四)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在校内不穿奇装异服,不得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严禁酒后上课,工作日中午不饮酒;上课时不接打手机;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等。

    (五)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他学科的课时;不得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等。

    (六)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不得在各类评优、表彰、晋职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在各类考试中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主要包括: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在课堂上非议或指责政府及上级部门、领导、同事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等。

    (八)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主要包括: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5)56号文件及宁政发(1986)287号文件 内容

建议你到省里查找;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0】86号文及宁政发【2001】21号文;是老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5)56号文件及宁政发(1986)287号文件 内容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人事事务进行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事代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第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应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第二章  代理对象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宁代表机构,外地在宁企业及驻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见习(试聘)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在职、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六)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七)其他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事代理对象,可实行单位代理,也可实行个人代理。单位代理可实行全员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第三章  代理内容第九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管理项目代理和服务项目代理。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代理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管理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保管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负责工龄计算,核准并记载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初审及边境通行证等手续;
  (三)办理代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
  (四)负责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期管理和转正定级;
  (五)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
  (六)为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七)负责代理单位和个人人事争议协调;
  (八)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九)协助办理代理人员的退休手续;
  (十)办理代理人员的户籍粮油关系挂靠;
  (十一)办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代理人员的家属户口“农转非”;
  (十二)承办代理人员有关奖项评比的申报;
  (十三)代办代理人员伤病残鉴定的申报工作;
  (十四)接转和管理代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会会员关系。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服务;
  (二)提供人才借用服务;
  (三)提供项目建设人才配套服务;
  (四)提供高层次人才的担保代理业务;
  (五)提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
  (六)提供人才资源配置策划,薪资水平调查等人事顾问服务;
  (七)提供人才信息服务;
  (八)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单位的代理人员就业;
  (九)组织代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十)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求代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内容由代理对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约确定。服务项目的代理,应由代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第四章  代理程序

5.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 )和学历教育。

17.岗位教育
39.证书
5.V
6.V
7.V
8.X
9.X
10.V
11.X
12.V
13.V
14.V
16.V
17.V
23.V
24.X
26.V
31.V
32.V
33.V
34.V
35.V
36.V
37.X
38.V
39.X
40.X
41.V
42.X
43.X
44.X
45.V
46.X
47.V
48.X
49.V
50.V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 )和学历教育。

6. 南京市教师工作资格

  关于南京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对象

  根据苏教办师[2006]37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只接受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能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暂不接受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考试人员的报名。符合上述规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同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南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包括本市教育系统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认定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教师可报名申请。


  二、申请资格种类与资格申请条件

  1、申请资格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填报一个学科。

  2、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南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⑤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应要求申请人将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送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查询工作站认证(地点: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内,南京市江东北路299号,电话:86299240)。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③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报名与咨询

  报名与咨询工作时间确定为12月8日至12月10日。

  本人户籍在南京地区的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山南路388号二楼)报名。

  报名时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后本科或大专毕业者还须提供前大专或中师学历证书)、户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职教师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称者请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实认真填写《南京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贴本人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1张),领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

  2007年普通高校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以就读学校为单位,按申请资格的种类分别到白下区、鼓楼区、玄武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指定地点报名。

  2、准备申请阶段

  报名后至2007年4月7日之前,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按要求备齐所有申请材料。

  (1)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要认真阅读《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学习手册》和有关材料,按照填表说明如实认真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经省级普通话测试中心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全市教师资格申请人(除江宁、六合、浦口、溧水四个区县外)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

  江宁、六合、浦口、溧水四区(县)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负责接收本区(县)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凭本人身份证,交近期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缴纳测试和证书费。

  普通话测试培训由申请人自愿报名参加,有关测试培训报名及培训教材等事宜请与区(县)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联系,联系电话见附件二。

  (3)思想品德鉴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2007年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鉴定表填写后要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本人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到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4)体格检查。申请人均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申请教师资格所要求的项目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收费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申请人自理。

  体检结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格检查证明。体检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受理其教师资格的申请。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重新参加体检。

  3、受理申请

  2007年4月7日至4月9日,市和有关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分别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到原报名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必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户籍(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输入等工作。

  5、资格认定

  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2007年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中,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6、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

  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一年后销毁。


  四、有关政策说明

  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以及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

  在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时,确定是否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对待,应以申请人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所要求的相应学历为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旨在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使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专用设备;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作广泛宣传、公布有关信息。各学校要排出尚未取得教师资格和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名单,逐个落实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事宜,增强他们的紧迫感,明确取得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条件。总之,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我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南京市和有关区(县)普通话培训测试(辅导)站联系电话

  附件二:《南京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

  附件三:《南京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汇总名册》


  南京市教育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

7. 谁有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办发的(2004)166号文件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房产局)

  2004年11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

  1、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特困职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保洁、保卫、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重点安排4045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特困职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为特困职工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类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3、对特困职工符合条件申请开办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4、对当年度普通院校毕业的特困职工子女,人事部门采取下达计划、协商安置、推荐就业多种办法,实施就业援助。

  二、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医疗难问题

  由各级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医疗统筹覆盖面,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办法。市总工会与秦淮医院共同建立的“扶贫血透中心”继续为血透的特困职工发放医疗绿卡,减免有关费用。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通过设立的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及康乐、康安等险种,增强职工抵抗风险能力,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建立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

  各级各类学校为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特困职工子女对在非义务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工会建立扶贫帮困助学基金,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考取公办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助学金;继续组织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对特困家庭中的大、中、小学生进行助学救助。

  四、建立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按市政府《关于1997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7〕168号)文的规定给予减免70%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五、建立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区县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的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区县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加大对援助中心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对符合政府临时救助办法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特困职工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关系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水电气等价格上调时,给予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同等的补贴。

谁有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办发的(2004)166号文件

8. 南京市教育局的处室职能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信访、机要、文书档案、保密、年鉴、新闻宣传和本系统社会 团体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接待工作。政策法规处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教育的重大课题;组织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法制教育、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教育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中学教育处综合管理全市普通中学(含民办中学)教育工作;参与普通中学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体制 改革工作;牵头制定普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市普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普通中学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及成果推广;负责普通中学德育和中 学生科普工作;研究制定普通中学招生政策;宏观管理普通中学的学籍。初等教育处(市托幼工作领导小学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小学(含民办小学)、托幼(含民办托幼)教育工作;参与初等教育(含学前教育) 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市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及 成果的推广;负责小学德育和少年儿童科普工作;研究制定小学招生政策;宏观管理小学的学籍;统筹管理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 情况;组织实施全市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巩固提高工作;指导协调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发展职业教育,参与审核(批)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和成人中专招生计 划和招生办法;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协调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牵头负责全市社区教育工作。高等教育与师资培训处综合管理市属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工作;参与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参与制定市属高校招生计划;牵头制定师资培 养、培训的有关措施;管理全市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和培训、进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综合管理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工作;参与制定学校体育、卫生 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的有关办法和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开展体育、卫生 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牵头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艺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学生军训 和科普基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艺术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工作。人事处研究制定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来宁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 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直属学校(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受市职称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教职工评优 表彰和行政惩戒工作;办理市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招工和录用干部工作。发展规划处研究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招生计划;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综合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以及办学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学校(含民 办)设置、更名、撤销、调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审批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牵头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管理教育技术装备计划安排;负 责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财务处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指导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工作,指导和协助管理学校规范收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的规章和办法,做好城市教育附加、教育地方 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社会办学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审计处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关制度和规定;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直属学校(单位);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案件。学校建设管理处统筹规划和指导各类学校建设和校园管理工作;编制市属高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基建计划 和专项资金安排,承担其基建工程的报批工作;参与审批全市城市建设中教育设施配套规划 方案;负责征收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有关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牵头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教育 援外工作;指导学校对外籍专家、教师和境外来宁留学、进修考察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审 核国(境)外合作非学历办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外事 工作。组织处宏观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单位)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的 有关具体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与对系统内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 专家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宣传与德育工作处(团工委)负责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在全市教育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牵头制定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学校德 育工作规划;牵头负责师德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单位)共青团、少先队建设及日常管 理工作。教育督导室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代表市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和指导;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语言文字工作处(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参与制定语言文字社会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社会规范使用文字的工作;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监察室(纪工委)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机关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老干部处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老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为教育局机关和基层单位老干部提供政策性服务;指导、协调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老干部工作;联系市老年教师公寓;联系南京退离体教育工作协会;协调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为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提供服务。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