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有没有版权的?

2024-05-10

1. 地图有没有版权的?

地图作为一种测量成果,是反映地球上万物分布特征的一种图形作品,也是一种科学作品。同时,地图的编制程序是严肃的制作过程,从总体设计到分幅设计,需要准备大量基础资料,而基础资料需要经过测绘工作者野外辛勤测量,因此,地图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由此可见,地图在我国是具有著作权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
实践中,一些单位擅自使用他人已经出版的地图,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比如,1999年10月,上海测绘院和上海科技出版社合作出版了《上海城市交通图》。2001年初,在浦东一个房产交易会上,一份名为《浦东新区房产导购图》的宣传资料广为散发。经比对,该图是在浦东新区地图的基础上加注153个条幅式楼盘信息而形成,浦东新区地图与《上海城市交通图》的《上海外环城区图》的浦东新区主体部分基本一致,在地图其他构成要素的细节方面亦基本相同。于是,测绘院和出版社把编制《导购图》的浦东房地产展销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6月法院判决,浦东公司分别赔偿测绘院和出版社15万元和3万元.

地图有没有版权的?

2. 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很广,但是著作权也十分容易遭到侵犯,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就需要著作权人通过一些方式,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一、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 电子地图享有著作权吗

电子地图享有著作权。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一、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哪些
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下: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电子地图享有著作权吗

4. 地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不属于。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5. 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很广,但是著作权也十分容易遭到侵犯,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就需要著作权人通过一些方式,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6. 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很广,但是著作权也十分容易遭到侵犯,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就需要著作权人通过一些方式,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